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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学位工作实际和学位建设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按医学门类授予(中药学可授理学学位)。

  第三条  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是学位工作的核心。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相关学科专业的学位标准,严格履行程序执行标准,向国家和人民负责。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博士)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7-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教授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各部系提名,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5至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部系负责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组成由相关部系提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产生。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通过学院学位发展建设规划;

  2、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审定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确定平均学分绩点和毕业论文或实践考核的规定要求;

  5、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6、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审核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8、审核通过增列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计划和申报材料;

  9、组织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10、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11、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学位管理的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决议,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到会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制定相关学科专业的学位建设规划;

  2、组织审查所属各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学位课成绩(学分),考察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水平,对申请人情况作出全面鉴定并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3、制定有关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标准;

  4、组织审查推荐相关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

  5、提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建议;

  6、研究处理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管理的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建议,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到会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处理日常工作:

  1、接受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2、办理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3、整理学位档案,按规定在年度内向学院档案室移交学位档案;

  4、上报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

  5、协助办理本院非学位授予学科专业毕业生向外单位申请学位的事宜;

    6、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手续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凡学位申请人均须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山西中医学院××学位申请书》二份,其中包括本人申请、课程成绩、实践考核或论文答辩材料、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教研室意见、部、系意见,毕业鉴定等;

  2、学位论文;

  3、论文摘要(中、外文)。

  第九条  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每年例行一次,故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应届毕业的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上报申请材料,越此时间将推至下一年度审理。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科研究进展和前沿;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教学、医疗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本科毕业考试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虽准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3、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学位课程经补考合格者虽准毕业,但不授予硕士学位;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5、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6、考试作弊者。

第五章  学位课程设置及考试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课程要求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各项考核、论文答辩均按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院学位评定委会不另行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按有关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外语通过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另加试2门学位主干课程,可安排进行实践技能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英语或日语)

  3、必修课

  4、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5、选修课

  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总学分控制在30—42学分。学位课程设置和考试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二)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如有二门不及格(及格分为70分),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掌握医学论文的写作方法;理论研究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恰当,思路明晰;实验研究、临床研究采用标准合理,设计及分析科学,数据真实,结论可信;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出作者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的基本学术论点、结论应在中医药学术、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新见解;

  4、可选择指导教师,研究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500字,中英文摘要不少于400字。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了解本学科专业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对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并对学术发展和技术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课题研究,撰写学位论文,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中英文摘要800字以上。

  第十五条  属下述情况之一者,学位论文不得参加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中发现问题不得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中发现问题答辩不予通过∶

  1、有抄袭、剽窃行为者;

  2、实验或临床资料不真实,凭空杜撰,统计及计算粗糙,或立论、计算方法错误,得出的数据不能支持基本论点。

第七章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聘请有关学科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采用盲评方式进行,学位论文要求聘请2-3名专家评阅;

  2、评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论文写出学术评语,送交研究生部,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①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②论据是否充分可靠③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的程度④写作的逻辑性等⑤论文可否参加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水平等;

  3、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暂缓答辩;如两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答辩

  1、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以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副高以上职称),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另设秘书一人。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院学位办审核,分管院长批准。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

  2、学位论文答辩是对申请人学习、实践和科学研究等进行综合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的尊严,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严要求,提问要有广度,还应有一定的深度,要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3、答辩委员会就论文答辩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论文答辩方可通过;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情况(简要学历、经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情况);

      3、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答辩秘书要认真详细记录;

      5、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出会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对申请人的论文及答辩水平作出评价和评语,投票表决,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明确建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结果,答辩结束;

  7、秘书整理答辩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章  学位授予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审核程序

  1、3月底前,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申请者本人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学位申请表》,将本学年度需授学位的人员名单、申请者学位课程成绩汇总报院学位办。

  2、5月底前,学位评定分委会完成对学位申请者资格、学位课程、毕业考试、临床技能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的审查,做出是否授位的明确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学位办。

  3、6月初,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学位证书格式,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办办理有关手续。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位档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要求向院学位办送交学位申请者的下列材料:

   1、《山西中医学院××学位申请书》;

   2、论文评阅书及专家推荐书;

  3、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答辩决议;

  4、答辩表决票和授予学位表决票;

  5、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

  6、院学位办验收上述材料,完善有关手续后,送院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学科专业的学位发展规划、计划和方案时,应与教务处和学位办会商,有关建议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分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管理体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职能部门(学位办)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授予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办理。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零零八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