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院“求真”校训,提高学术道德水平,加强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和惩戒在学术研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学术规范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学术规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学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第六条 学术规范应当有利于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七条 积极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鉴别力,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八条 学术活动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不受地位影响,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
第九条 学术研究尊重从观察及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篡改原始数据资料。学术成果表述应严谨。
第十条 学术研究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不得损害他人著作权。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不得故意夸大所申报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项目。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发表,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不得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第十三条 不得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四条 在参加院内外各种推荐、评审、验收、鉴定、答辩、奖项评定等学术活动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评价和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或故意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行为,要严加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