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职责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在学院内广泛宣传。
第二条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需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第三条 对于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我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术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院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持对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问题的调查、认定与仲裁,并将调查、认定与仲裁结果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学院奖励如实反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
第二章 调查、处理程序及相应处罚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认定情况属实,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若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将审议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之规定的被举报人及有关责任人,依据违规性质、情节及影响,给予取消学术成果、学术职务,以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五条 若确认被举报人未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应公布认定结果,以消除对被举报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若确认此举报系恶意所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恶意举报人相应处罚。
第六条 在研究生导师遴选、职称评聘中,对有学术行为不端者一票否决。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中未尽事宜,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二条 本条例将根据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条 本条例由山西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