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集体智慧,特制订《山西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委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5%(直属附属医院作为二级工会,代表比例另外确定),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各代表团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老领导、中层干部和具有代表意义的相关人员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的活动和职工代表的培训;遇有急需解决的的重要问题,可由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会议根据需要可吸收学院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筹备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负责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六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六)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和会议精神,并圆满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任务。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