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山西中医药大学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法规与制度 » 正文 信息公开法规与制度

山西中医药大学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是指对与学校的管理和改革发展密切相关、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依照保密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向师生员工予以公开的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形式。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将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照保密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工会、团委负责人,各处(室)、学院(部)、医院、馆(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每年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的重点,审定工作计划,研究存在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校内各单位的校务公开信息公开;

(八)编制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并按照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

(九)管理、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十)负责组织对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和处理对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十一)承担与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各学院要重点做好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为本单位校务公开信息公开联络人,负责办理本单位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及时报告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和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情况;

(二)学校领导班子的相关情况;

(三)教师、干部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聘及人事调动、评奖评优等情况;

(四)学校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情况;

(五)基建规划、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工程投标等情况;

(六)教职工住房分配、集资建房政策、公房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七)学校的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与供应情况;

(八)各类人员公费出国(境)情况;

(九)薪酬待遇的分配原则、方案及重大奖励等情况;

(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奖助学金评选、评优、就业等专项公开等情况;

(十一)教职工和学生关心并适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及相关管理制度,部门预算决算,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校内各单位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及校内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公文、会议纪要、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学校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会议;

(六)学校印制的各类招生、招聘宣传资料,学校章程等书面资料,档案馆各类资料;

(七)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网站有关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网站意见建议栏目听取对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四)因校务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五)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内各单位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重大决策以及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依规定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审查是指为防止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泄露,学校在信息公开发布前,对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利益等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和危害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审查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和“一事一议”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公开发布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属常态化公开的信息,由承办部门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报本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人(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按照规定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重要信息公开发布由承办部门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本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人(部门负责人)审查,提交保密办公室负责人复查,报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形式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年度单位综合考评指标之一,每年定期由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有师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应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西中医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山中医党办〔2016〕23号)、《山西中医学院校务公开制度》(山中医党办〔201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中医药大学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

2.常态化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表

3.重要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