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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我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审定。

  第六条 我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山西中医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七条 我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领导我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审议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党院办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条 我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我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保密办审查。

  第十二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部门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